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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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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對本案判決已有合法之上訴時,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者,不得再編抗告案卷,應將抗告與上訴併案處理,僅於卷面加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13條規定,當本案判決已經合法上訴後,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時,不得再編制新的抗告案卷,而應將抗告案件與上訴案件合併處理,僅在卷面上加註相關資訊。此規定適用於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的辦事程序。具體範例資料暫未提供。

  • 本案名詞
  • 上訴名詞
  • 駁回名詞
  • 抗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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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3 條規定:「十三、對本案判決已有合法之上訴時,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者,不得再編抗告案卷,應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