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對本案判決已有合法之上訴時,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者,不得再編抗告案卷,應將抗告與上訴併案處理,僅於卷面加註。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13條規定,當本案判決已經合法上訴後,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時,不得再編制新的抗告案卷,而應將抗告案件與上訴案件合併處理,僅在卷面上加註相關資訊。此規定適用於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的辦事程序。具體範例資料暫未提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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