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當事人對於本院裁判主文通知聲明不服者,視為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2 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聲明不服,將視為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此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當事人在不同意判決結果時,可以通過再審程序繼續爭議。然而,具體的再審程序與要求可能需要參考更詳細的相關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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