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十六、卷宗封面所載事項,如與裁判書不相一致者,經承辦法官或書記科通知後,應依裁判書所載,更正卷面、簿冊、表單、索引卡及電腦檔案資料。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6 條的具體內容和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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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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