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文狀編訂成卷後,應連同各類訴訟事件編案簿,送由配受之審查人員逐件簽收。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7 條規定,文狀編訂成卷後,應連同各類訴訟事件編案簿,送由配受之審查人員逐件簽收。 根據臺灣最高行政法院的《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7 條要求在文狀編訂成卷後,應將其連同各類訴訟事件編案簿一同送交給負責審查的人員逐件進行簽收。這是為了確保審查工作的有序進行,以防止文件的遺失或錯誤處理。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文件的傳遞和處理的可追蹤性和責任性,保證案件能夠依法進行審查和裁決。 例如,根據《行政訴訟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當事人或代理人提起行政訴訟時應提交訴狀、事實與理由書、證據等相關文件。根據第 17 條,法院應評審這些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並檢查是否遺漏重要文件。最後,根據第 20 條,如果文件不完整或缺少重要文件,法院將要求當事人補充。 這些法規和程序旨在確保案件的公正審理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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