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審查人員簽收新案後,應依訴訟事件種類,逐件將收案日期、編案日期、進行字號、當事人、事由、卷證數量,登於各類辦案進行簿。其初步審查進行狀況,並應隨時登錄。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8 條明確要求審查人員在收到新案件後,根據訴訟事件的種類,逐件將收案日期、編案日期、進行字號、當事人、事由、卷證數量登錄於各類辦案進行簿中。此外,審查人員還應即時登錄初步審查的進行狀況。 根據上述條文,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審查人員能夠有效地追蹤和管理審查案件的進展。經過初步審查後,必須在相應的辦案進行簿中登錄相關的資訊,如案件日期、編號、當事人等等,以便後續的審查和追蹤。 例如,在收到一個新的行政訴訟案件後,審查人員會根據事件的種類,如行政爭訟、行政處罰等,在相應的辦案進行簿中登記該案的收案日期、編案日期、進行字號、當事人、事由和卷證數量等相關資訊。這樣可以方便審查人員隨時了解和追蹤案件的進展情況。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取自最高行政法院官方網站,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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