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三、前項送達應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定,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定得附主文譯本。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