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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二、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函請外交部辦理。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付郵政機構以雙掛號發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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