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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一、當事人指定郵局專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者,以應送達文書到達該郵局專用信箱時為送達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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