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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送達證書僅蓋有大廈管理委員會收文章,而未經接收郵件人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其他記載不全者,書記官應即檢附該送達證書,函請郵務機構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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