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送達證書僅蓋有大廈管理委員會收文章,而未經接收郵件人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其他記載不全者,書記官應即檢附該送達證書,函請郵務機構補正。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40 條,如果送達證書僅蓋有大廈管理委員會收文章,而未經接收郵件人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其他記載不全,書記官應立即檢附該送達證書,函請郵務機構補正。這表示法院書記官在提交送達證書時應該確保相關的資訊完整,包括該文件的接收人簽名、蓋章或按指紋等,以防止出現錯漏或不完整的情況。如果缺少這些必要信息,書記官應該聯繫郵務機構補正相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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