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九、當事人有數人而共同委任訴訟代理人者,送達文書之件數,以當事人加計代理人之人數為準。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39條,當事人有數人又共同委任訴訟代理人時,送達文件的份數應該以當事人加上代理人的人數為依據。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所有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都能夠及時取得文件送達。 例如,在一起行政訴訟案件中,兩位原告共同委任了三位訴訟代理人。根據這條規定,送達文件的份數應為兩份原告文件加上三份代理人文件,總共是五份。這樣做可以確保每一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都能夠及時收到文件並能夠有效地進行案件溝通和準備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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