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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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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有關大陸地區之文書驗證及送達事項,應囑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45條,有關大陸地區的文書驗證和送達事項,應該委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根據這條規定,如果需要對大陸地區的文書進行驗證或進行送達程序,最高行政法院應該委託海峽交流基金會進行相關工作。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處理與大陸地區相關的法律事務時,能夠使用可靠的文件證據和有效的程序。例如,如果在審理案件中需要驗證大陸地區的公證書的真實性,最高行政法院會委託海峽交流基金會進行相關的驗證工作。

  • 送達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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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45 條規定:「四十五、有關大陸地區之文書驗證及送達事項,應囑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