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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六、繳回之送達證書,承辦股書記官應審閱有無合法送達。未經合法送達者,應再行送達,並得於送達證書側邊附註注意文句,以促請送達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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