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六、繳回之送達證書,承辦股書記官應審閱有無合法送達。未經合法送達者,應再行送達,並得於送達證書側邊附註注意文句,以促請送達人注意。
根據上述法規,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46條規定,當繳回的送達證書被承辦股書記官審閱時,應確認是否合法送達。如果發現未經合法送達,則應再次進行送達程序,並可以在送達證書的側邊附註注意事項,以提醒送達人注意。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需確認送達證書是否符合合法送達的要求。如果送達證書不能證明合法送達,則必須再次進行送達程序。這可以是口頭通知、發送郵件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在重新送達證書時,書記官可以在送達證書的邊緣附註相關事項,以提醒送達人注意。該條例的目的是確保送達程序的合法性,並減少可能引起爭議的情況。 相關資料: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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