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七、訴訟文書交付送達後,承辦股書記官應隨時檢查送達情形。如郵務送達或囑託送達,逾相當期間仍未寄回送達證書者,應即查催,以免送達程序稽延。
根據以上文本中提到的相關法律規定和案例判決,我無法找到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47 條" 的相關資料。我建議查閱有關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的相關法規和指南,以了解該條款的內容和法律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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