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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八、文書無法送達經退回者,承辦股書記官應詳查卷內文狀所載地址,儘速再行送達。如送達處所無誤,應即查詢有無遷移新址。如其送達處所不明,且無其他方法可為送達,應陳請辦理審查業務庭長審,依法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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