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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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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文書無法送達經退回者,承辦股書記官應詳查卷內文狀所載地址,儘速再行送達。如送達處所無誤,應即查詢有無遷移新址。如其送達處所不明,且無其他方法可為送達,應陳請辦理審查業務庭長審,依法為公示送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48 條的規定,文書無法送達且已退回時,承辦股書記官應仔細檢查卷內的文狀上所記載的地址,並盡快重新進行送達。如果送達之處所沒有錯誤,應立即查詢是否有新地址。若送達之處所未知且無其他方法可行,則應請求審查業務庭長依法審核,進行公示送達程序。 此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是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相關的內部文件或通知。

  • 送達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 公示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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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48 條規定:「四十八、文書無法送達經退回者,承辦股書記官應詳查卷內文狀所載地址,儘速再行送達。如送達處所無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