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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九、公示送達除在本院公告處黏貼公告外,並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於本院網站;認有必要時,得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書記官應製作公示送達證書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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