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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公示送達除在本院公告處黏貼公告外,並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於本院網站;認有必要時,得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書記官應製作公示送達證書附卷。
我不知道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49 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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