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一、訴訟事件分案前,當事人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書記官應於七日內將卷宗交給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