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一、訴訟事件分案前,當事人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書記官應於七日內將卷宗交給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51條规定,当事人在案件分案前向法院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時,書記官應在七日內將卷宗交給當事人進行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根據相關資料,當事人在法庭程序中有權申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件,法院應在一定期限內提供相關文件給當事人。以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為例,當事人在七日內可以獲得卷宗並進行相應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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