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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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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書記官指定閱卷期日,應斟酌當事人住居所之遠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問題中提到的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55 條內容對當事人的住居所之遠近進行了考量。具體來說,當書記官指定當事人閱卷的日期時,應該根據當事人住所的遠近來考慮安排閱卷的時間。 範例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55 條的適用在最高行政法院的審查案件中,當一個案件進入審查程序時,書記官可能需要安排當事人到法院閱卷。根據這個法條,書記官應該根據當事人住所的遠近來安排閱卷的時間,以便讓當事人能夠更方便地前往法院閱卷。例如,如果當事人住在法院附近,書記官可以安排他們在較短的時間內閱卷;而如果當事人住在遠離法院的地方,書記官則應該給予他們更多的時間來安排閱卷。這樣可以確保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與方便前往法院閱卷案件的文件。

  • 書記官名詞
  • 期日名詞
  • 住居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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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55 條規定:「五十五、書記官指定閱卷期日,應斟酌當事人住居所之遠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