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五、書記官指定閱卷期日,應斟酌當事人住居所之遠近。
問題中提到的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55 條內容對當事人的住居所之遠近進行了考量。具體來說,當書記官指定當事人閱卷的日期時,應該根據當事人住所的遠近來考慮安排閱卷的時間。 範例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55 條的適用在最高行政法院的審查案件中,當一個案件進入審查程序時,書記官可能需要安排當事人到法院閱卷。根據這個法條,書記官應該根據當事人住所的遠近來安排閱卷的時間,以便讓當事人能夠更方便地前往法院閱卷。例如,如果當事人住在法院附近,書記官可以安排他們在較短的時間內閱卷;而如果當事人住在遠離法院的地方,書記官則應該給予他們更多的時間來安排閱卷。這樣可以確保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與方便前往法院閱卷案件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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