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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六、書記官已定期通知當事人來院閱卷,屆時適逢因事或出差不在時,應將卷宗交與科長、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保管,以便交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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