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六、書記官已定期通知當事人來院閱卷,屆時適逢因事或出差不在時,應將卷宗交與科長、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保管,以便交閱。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56 條,書記官如因事或出差不在,而需要通知當事人前來閱卷的情況下,應將卷宗交由科長、股長或其指定的人員保管,以便當事人能夠順利進行閱卷。 例如,如果某個案件的書記官在通知當事人前來閱卷的日期時,因公出差不在辦公室,根據這項規定,書記官應將該案件的卷宗交給科長、股長或指定的人員保管,以便當事人能夠在預定的日期進行閱卷。這樣做可以確保案件資料的安全並順利進行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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