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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七、當事人不能於指定期日來院閱卷,或其他原因(如路途較遠,且已自行到院)聲請即日閱覽者,在不妨礙公務之情形下得酌允交閱。如當日不能交閱者,應說明原因,並另定期交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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