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七、當事人不能於指定期日來院閱卷,或其他原因(如路途較遠,且已自行到院)聲請即日閱覽者,在不妨礙公務之情形下得酌允交閱。如當日不能交閱者,應說明原因,並另定期交閱。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57 條規定,當事人因無法在指定期日來院閱卷或其他原因(如路途較遠,但已自行到院)而聲請即日閱覽時,在不妨礙公務的情況下可以酌允交閱。如果當日無法完成交閱,應該說明原因並重新定期進行交閱。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發布的《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其中第 57 條對當事人的聲請即日閱覽情況進行了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聲請即日閱覽的情況下,法院在不妨礙公務的情況下可以酌允受理。如果當日無法完成交閱,應該解釋原因並重新定期進行交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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