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四、訴訟事件達於可分案之程度者,應於辦案進行簿審查結果欄,分別記載「合法」或「不合法」字樣,檢齊卷證,連同各類合法或不合法訴訟事件上傳清單,送交分案人員簽收。
在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64 條中,提到了訴訟事件達於可分案之程度時應進行簿審查並作相關記載。根據這項規定,當訴訟事件可以進行分案時,辦事人員應將審查結果以「合法」或「不合法」的字樣記載在辦案進行簿的結果欄中。同時,還需要檢齊卷證並將合法或不合法訴訟事件的清單一同上傳,然後送交給負責分案的人員進行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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