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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四、訴訟事件達於可分案之程度者,應於辦案進行簿審查結果欄,分別記載「合法」或「不合法」字樣,檢齊卷證,連同各類合法或不合法訴訟事件上傳清單,送交分案人員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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