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六十三、訴訟事件遇有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或再審前之裁判者,應於卷面左下角註明應行迴避之庭別、股別。
根據提供的資料,沒有提到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63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逐條釋義和相關參考資料。我無法回答此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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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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