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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三、訴訟事件遇有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再審前之裁判者,應於卷面左下角註明應行迴避之庭別、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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