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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二、當事人所提證物為原本者,應取出存放於本院證物袋,將名稱、數量及提出人記載於袋面,並註明於卷證標目。其為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應予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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