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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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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訴訟事件如有調借卷證者,應於卷證標目內,詳載卷證名稱、宗數、調送機關及來文日期字號。再審事件,並載明所調原確定裁判案卷年度字號,供結案後還卷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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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61條,若訴訟事件中有卷證調借的情形,應在卷證的標目中詳載卷證的名稱、宗數、調送機關以及來文的日期字號。對於再審事件,還應載明所調的原確定裁判案卷的年度字號,以便在結案後歸還卷證時做參考。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61條,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asp?expno=53087

  • 再審事件名詞
  • 確定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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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61 條規定:「六十一、訴訟事件如有調借卷證者,應於卷證標目內,詳載卷證名稱、宗數、調送機關及來文日期字號。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