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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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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分案前向本院借調卷證者,應簽請分案之庭長核定是否適宜借調;如將近分案,不便借調時,應先行函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76 條規定,在分案前向最高行政法院借調卷證的情況下,書記官應該向該院的庭長簽請核定是否適宜借調。如果將近分案或者不便借調時,書記官應先行函復。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修正) 第 76 條: https://cons.judicial.gov.tw/judgis/d0f43a96-740d-46bb-9ab2-cc7b3464d46d/converted/o3210.pdf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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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76 條規定:「七十六、分案前向本院借調卷證者,應簽請分案之庭長核定是否適宜借調;如將近分案,不便借調時,應先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