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六、分案前向本院借調卷證者,應簽請分案之庭長核定是否適宜借調;如將近分案,不便借調時,應先行函復。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76 條規定,在分案前向最高行政法院借調卷證的情況下,書記官應該向該院的庭長簽請核定是否適宜借調。如果將近分案或者不便借調時,書記官應先行函復。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修正) 第 76 條: https://cons.judicial.gov.tw/judgis/d0f43a96-740d-46bb-9ab2-cc7b3464d46d/converted/o32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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