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七、原審法院借調之卷證而隨案送交本院者,於結案後隨案發還。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77條規定,在結案後,如果原審法院借調了本案的卷證並隨案送交最高行政法院,則需要將這些卷證隨案一起返回原審法院。根據這個規定的範例,如果一個行政爭訟案件在區域行政法院審理,並且需要借調最高行政法院的卷證進行審查,那麼在最高行政法院結案後,這些借調的卷證應該被隨案發還給區域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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