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八、由本院向其他法院或行政機關函調之卷證,於結案後發還該法院或行政機關。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78條規定了函調卷證的程序。根據這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在結束審查後應將函調的卷證退還給該法院或行政機關。這條規定確保了卷證的歸還,使得相關的法院或行政機關能夠繼續對案件進行後續處理。 最新相關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109 年 11 月修正) 根據此份修正後的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78條仍然存在並保持原有的內容和意義。這份最新資料確認了這條規定的有效性和適用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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