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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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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八、由本院向其他法院或行政機關函調之卷證,於結案後發還該法院或行政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78條規定了函調卷證的程序。根據這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在結束審查後應將函調的卷證退還給該法院或行政機關。這條規定確保了卷證的歸還,使得相關的法院或行政機關能夠繼續對案件進行後續處理。 最新相關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109 年 11 月修正) 根據此份修正後的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78條仍然存在並保持原有的內容和意義。這份最新資料確認了這條規定的有效性和適用性。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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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78 條規定:「七十八、由本院向其他法院或行政機關函調之卷證,於結案後發還該法院或行政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