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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8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十四、分案人員於每月初應統計前月舊受、新收、已分、未分之件數,製作審查科書記官未分案件表,陳送書記官長、院長閱後,另以影本分送統計人員及研考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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