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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原卷歸還時,管卷人員點收無訛,應交還調卷條且於調卷簿或還卷清單上簽收,並於調卷登記簿註明還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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