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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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原卷歸還時,管卷人員點收無訛,應交還調卷條且於調卷簿或還卷清單上簽收,並於調卷登記簿註明還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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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11條規定,當原卷歸還時,管卷人員應點收並交還調卷條,同時在調卷簿或還卷清單上簽收,並在調卷登記簿上註明還卷日期。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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