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 異動日期:114 年 07 月 22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本要點依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六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院檔案由文書科檔案股集中管理,但因業務需要或保密關係,得由承辦單位暫時保管。
三、本院檔案分訴訟卷宗及行政事務卷宗二類,各置卷宗保存簿,以備登記歸檔之用。 訴訟卷宗保存清冊,以裁判年度及字號為檔號,無裁判字號者另立檔號,並登記原告姓名、進行字號、卷宗件數、歸檔日期;如原告為公司行號或其他法人者,登記其全部名稱;遇有原告多人者登記第一人姓名或名稱,並註明「等」字樣以資識別。 行政事務卷宗保存簿,以年度收件先後編定檔號,並記載案由、保存年限及銷燬日期。
四、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本院受理之訴訟事件,除撤銷發交高等行政法院者外,卷宗應於辦理終結,卷證發還完畢,送達證書收集齊全後歸檔。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受理之訴訟事件,於辦理終結,送達證書收集齊全後,全卷連同所調案卷一併發交高等行政法院。 徵詢程序事件、原則重要性逕行提案事件、大法庭事件、大法庭審理之聲請或聲明事件之訴訟卷宗於原因事件辦理終結,簽收單及送達證書收集齊全後歸檔;影卷併原因事件全卷依前項後段辦理。 行政事務卷宗俟年度終了後歸檔。但無連續性者,隨時歸檔;有連續性者,俟事件辦理完畢後歸檔。
五、歸檔文卷除行政事務卷宗得分類編卷外,訴訟卷宗應一案一卷;均加封面底頁裝訂成冊,依次編定目錄逐頁編號,加封蓋章,並於封面標明保存期限,登記於歸檔簿或歸檔呈核清單,經主管人員核章後,送交文書科檔案股歸檔。 訴訟卷宗歸檔時,除將裁判正本一份訂入外,裁判原本應另行保管。
六、管卷人員接受歸檔卷宗,應與歸檔簿或歸檔呈核清單詳加核對。點收無訛後,即將檔號、文卷名稱、保存期限等登入卷宗保存簿,並於歸檔簿或歸檔呈核清單簽章,註明檔號後交還歸檔人。
七、已經歸檔卷宗,事後尚有續收文狀者,承辦人應另訂尾卷。 尾卷歸檔時,承辦人應先調出原卷,於原卷卷面加註尾卷宗數,一併歸檔。管卷人員應於卷宗保存簿備考欄記明原由,以備查考。於同一案件之卷宗及附件,歸檔有先後者,亦同。
八、調借檔卷,承辦人應填具調卷條或調卷呈核清單;訴訟卷宗由庭長、法官、書記官長或審查科科長核准;行政卷宗由科室主管核准。
九、文書科檔案股調出檔卷,應即登記於調卷登記簿或在電腦中帶出股別查核確認。
十、調借檔卷,用畢後應即送還。
十一、原卷歸還時,管卷人員點收無訛,應交還調卷條且於調卷簿或還卷清單上簽收,並於調卷登記簿註明還卷日期。
十二、檔卷應保存原有之形狀編次。
十三、裁判書原本,於每年度歸檔齊全後,應即依其案號次序,納入裁判原本保存盒,並登號建卡,永久保存。
十四、訴訟卷宗保存期限,除徵詢程序事件、原則重要性逕行提案事件、大法庭事件、大法庭審理之聲請或聲明事件為永久保存外,其餘事件為十五年。
十五、關於行政事務之卷宗、簿冊、圖表及其他文書,分下列六類保存之: (一)未失時效之最重要文卷、院令、簽呈、函稿、卷宗保存簿、卷宗銷燬清冊、原告索引卡、原告索引簿、統計年報、半年報、人事資料、歸檔簿、不動產所有權狀、國家賠償協議書原本、或其他關係特別重要可引為規例與常留備用者,永久保存。 (二)各類書記官辦案進行簿、編案簿、分案簿保存十五年。 (三)次要院令、簽呈、函稿、總收發文簿、科室收文簿、送案簿、送件簿、調卷簿、聯單、存單、評議簿保存七年。 (四)訴訟事件統計資料登記卡片、累計表、月報表、辦案月報表、裁判送閱簿、送達文件證明簿、工作計畫及各種研考卷保存三年。(五)通常或例行之文卷保存二年。 (六)關於會計書類卷宗之保存期限,依會計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在銷燬前應先函請審計機關同意後,並轉報司法院核定。 前項各款之簿冊、表單,以電腦登錄或列印清單代之者,其保存期限與原簿冊、表單同。
十六、檔案保存期限,除永久保存者外,訴訟卷宗自裁判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之日起算,行政事務卷宗,自歸檔後翌年起算。
十七、編入同一卷宗之文書,保存期限不同或期限開始進行有先後者,其先屆保存期限之文書,仍應隨同後屆期限者,一併保存之。
十八、卷宗內之文書,有宜特別保存,以備查考者,於保存期限屆滿後,得抽出繼續保存。但與國史或革命事蹟有關者,應逕送國史館保存。
十九、已逾保存期限之卷宗,應於各年度由管卷人員詳加整理,造具清冊簽請院長核定,並報請司法院核備後,定期銷燬。
二十、經核准銷燬之卷宗,管卷人員應預定銷燬期日,簽請院長派員到場監督,並應作成卷宗銷燬清冊存查。
二十一、各級人員離職時,應將其所調卷宗歸還清楚,經管卷人員證明後始得離職。
二十二、管卷人員應注意檔案室內乾燥、通風,並防止蟲鼠蛀蝕,門窗尤須堅固,並嚴禁烟火。
二十三、本要點於舊有文卷亦適用之。
二十四、(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