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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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調借檔卷,承辦人應填具調卷條或調卷呈核清單;訴訟卷宗由庭長、法官、書記官長或審查科科長核准;行政卷宗由科室主管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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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8條,調借檔卷時,承辦人應填具調卷條或調卷呈核清單。對於訴訟卷宗,則需由庭長、法官、書記官長或審查科科長核准。而行政卷宗則需要科室主管核准。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以最高行政法院的相關規定作為參考,例如《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這份文件。這份文件對於卷宗的歸檔和保存期限有詳細的規定,並且針對調借卷宗的程序也有相關內容。為了舉出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可以舉一個訴訟卷宗的情況:當庭長、法官、書記官長或審查科科長核准調借訴訟卷宗時,承辦人需要填寫調卷條或調卷呈核清單,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程序。
- 核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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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