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7 條
快速跳轉
七、已經歸檔卷宗,事後尚有續收文狀者,承辦人應另訂尾卷。 尾卷歸檔時,承辦人應先調出原卷,於原卷卷面加註尾卷宗數,一併歸檔。管卷人員應於卷宗保存簿備考欄記明原由,以備查考。於同一案件之卷宗及附件,歸檔有先後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7條規定,如果已經歸檔的卷宗後來還有續收的文狀,承辦人應另外訂製尾卷。在尾卷歸檔時,承辦人應先調出原卷,並在原卷卷面加註尾卷宗數,然後一併歸檔。管卷人員應在卷宗保存簿的備考欄中記明原因,以便查詢和參考。如果同一案件的卷宗和附件需要歸檔的,先後順序也是相同的。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於2021年12月8日取自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cl/lawcrs02_1.asp?id=807&sort=%A5%DF%A9%BA%B4%D1+%A9%DF%A5%BE&sortdate=mdate
- 同一案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