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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已經歸檔卷宗,事後尚有續收文狀者,承辦人應另訂尾卷。 尾卷歸檔時,承辦人應先調出原卷,於原卷卷面加註尾卷宗數,一併歸檔。管卷人員應於卷宗保存簿備考欄記明原由,以備查考。於同一案件之卷宗及附件,歸檔有先後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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