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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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卷人員接受歸檔卷宗,應與歸檔簿或歸檔呈核清單詳加核對。點收無訛後,即將檔號、文卷名稱、保存期限等登入卷宗保存簿,並於歸檔簿或歸檔呈核清單簽章,註明檔號後交還歸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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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6條的規定,管卷人員在接收歸檔卷宗時,應詳細核對歸檔簿或歸檔呈核清單。確認無誤後,應將檔號、文卷名稱、保存期限等資訊登入卷宗保存簿,並在歸檔簿或歸檔呈核清單上簽章,然後將歸檔簿或歸檔呈核清單交還給歸檔人。 在這個例子中,卷宗歸檔程序需要管卷人員在接收卷宗時進行核對並登記相關資訊,以確保卷宗的歸檔正確無誤。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卷宗被正確歸檔,並提供清晰的紀錄以追蹤卷宗的保存狀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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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