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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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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卷人員接受歸檔卷宗,應與歸檔簿或歸檔呈
核
清單詳加核對。點收無訛後,即將檔號、文卷名稱、保存期限等登入卷宗保存簿,並於歸檔簿或歸檔呈核清單簽章,註明檔號後交還歸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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