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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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歸檔文卷除行政事務卷宗得分類編卷外,訴訟卷宗應一案一卷;均加封面底頁裝訂成冊,依次編定目錄逐頁編號,加封蓋章,並於封面標明保存期限,登記於歸檔簿或歸檔呈核清單,經主管人員核章後,送交文書科檔案股歸檔。 訴訟卷宗歸檔時,除將裁判正本一份訂入外,裁判原本應另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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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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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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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