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本院受理之訴訟事件,除撤銷發交高等行政法院者外,卷宗應於辦理終結,卷證發還完畢,送達證書收集齊全後歸檔。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受理之訴訟事件,於辦理終結,送達證書收集齊全後,全卷連同所調案卷一併發交高等行政法院。 徵詢程序事件、原則重要性逕行提案事件、大法庭事件、大法庭審理之聲請或聲明事件之訴訟卷宗於原因事件辦理終結,簽收單及送達證書收集齊全後歸檔;影卷併原因事件全卷依前項後段辦理。 行政事務卷宗俟年度終了後歸檔。但無連續性者,隨時歸檔;有連續性者,俟事件辦理完畢後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