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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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本院受理之訴訟事件,除撤銷發交高等行政法院者外,卷宗應於辦理終結,卷證發還完畢,送達證書收集齊全後歸檔。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受理之訴訟事件,於辦理終結,送達證書收集齊全後,全卷連同所調案卷一併發交高等行政法院。 徵詢程序事件、原則重要性逕行提案事件、大法庭事件、大法庭審理之聲請或聲明事件之訴訟卷宗於原因事件辦理終結,簽收單及送達證書收集齊全後歸檔;影卷併原因事件全卷依前項後段辦理。 行政事務卷宗俟年度終了後歸檔。但無連續性者,隨時歸檔;有連續性者,俟事件辦理完畢後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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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4條,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受理的訴訟事件,除非被撤銷送交高等行政法院,案卷應於辦理終結後,卷證發還完畢且送達證書收集齊全後進行歸檔。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受理的訴訟事件,則在辦理終結後,送達證書收集齊全後,將全卷和所調案卷一同送交高等行政法院。 對於徵詢程序事件、原則重要性逕行提案事件、大法庭事件、大法庭審理之聲請或聲明事件的訴訟卷宗,在原因事件辦理終結後,簽收單和送達證書收集齊全後進行歸檔。若有影卷,則與原因事件全卷一同辦理。 行政事務卷宗則在年度結束後進行歸檔。若無連續性,則可隨時進行歸檔;若有連續性,則需等待事件辦理完畢後進行歸檔。 根據相關資料,《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的確定日期為「最高行政法院命令第九十九年庚午〔一〕字第一一二五號」,經由最高行政法院院務會議於2010年2月24日通過,並已經傳送相關機關進行公告。該實施要點內容涵蓋了卷宗的歸檔及保存期限之規定,旨在確保法院卷宗的有序管理。
- 撤銷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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