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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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檔案分訴訟卷宗及行政事務卷宗二類,各置卷宗保存簿,以備登記歸檔之用。 訴訟卷宗保存清冊,以裁判年度及字號為檔號,無裁判字號者另立檔號,並登記原告姓名、進行字號、卷宗件數、歸檔日期;如原告為公司行號或其他法人者,登記其全部名稱;遇有原告多人者登記第一人姓名或名稱,並註明「等」字樣以資識別。 行政事務卷宗保存簿,以年度收件先後編定檔號,並記載案由、保存年限及銷燬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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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3條,最高行政法院將檔案分為訴訟卷宗和行政事務卷宗兩類,並分別建立卷宗保存簿用於登記歸檔相關資訊。 訴訟卷宗保存清冊的檔號以裁判年度和字號為基準,如果沒有裁判字號,則另行設立檔號。清冊上需要登記原告的姓名、進行字號、卷宗件數和歸檔日期。如果原告是公司或其他法人,則需要登記其全部名稱。如果有多個原告,則僅登記第一個原告的姓名或名稱,並在後面加上「等」以便識別。 行政事務卷宗保存簿則以收件的年度先後編定檔號,並記載案由、保存年限和銷燬日期。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根據這個法規,法院在領收訴訟或行政事務文件後,依照規定的程序進行登記歸檔,並在卷宗保存簿中記錄相關資訊,以確保檔案的保存和管理。
- 裁判名詞
- 法人名詞
- 案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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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