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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本院檔案分訴訟卷宗及行政事務卷宗二類,各置卷宗保存簿,以備登記歸檔之用。 訴訟卷宗保存清冊,以裁判年度及字號為檔號,無裁判字號者另立檔號,並登記原告姓名、進行字號、卷宗件數、歸檔日期;如原告為公司行號或其他法人者,登記其全部名稱;遇有原告多人者登記第一人姓名或名稱,並註明「等」字樣以資識別。 行政事務卷宗保存簿,以年度收件先後編定檔號,並記載案由、保存年限及銷燬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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