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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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檔案由文書科檔案股集中管理,但因業務需要或保密關係,得由承辦單位暫時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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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本院的檔案由文書科檔案股集中管理,但若因業務需要或保密關係,則可以由承辦單位暫時保管。根據這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將負責管理並保存有關卷宗的檔案,然而,若出於特殊原因,例如處理某些特定業務或保密事項,則可以由承辦單位暫時保管。具體的管理和保存期限則需要參考相關資料,以確定是否有任何具體的規定。
- 案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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