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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卷宗內之文書,有宜特別保存,以備查考者,於保存期限屆滿後,得抽出繼續保存。但與國史或革命事蹟有關者,應逕送國史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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