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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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卷宗內之文書,有宜特別保存,以備查考者,於保存期限屆滿後,得抽出繼續保存。但與國史或革命事蹟有關者,應逕送國史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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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18條,卷宗內的文書如果有特別需要保存以備查考的,可以在保存期限屆滿後抽出繼續保存。然而,如果這些文書與國史或革命事蹟有關,則應直接送交國史館保存。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卷宗內的文書涉及國家重要事件或歷史事件,例如二二八事件,則根據這條法規,該文書應該直接送交國史館保存,而不是在保存期限屆滿後抽出繼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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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