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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編入同一卷宗之文書,保存期限不同或期限開始進行有先後者,其先屆保存期限之文書,仍應隨同後屆期限者,一併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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