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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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編入同一卷宗之文書,保存期限不同或期限開始進行有先後者,其先屆保存期限之文書,仍應隨同後屆期限者,一併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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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17條規定,如果同一卷宗中的文書保存期限不同或期限開始時間有先後,那麼先屆保存期限的文書應與後屆期限的文書一起保存。這表示無論文書的保存期限是先到期還是後到期,都需要一同保留。 這條法規可以確保卷宗中的文書按照其各自的保存期限進行管理,同時也簡化了文件保存的程序。例如,如果卷宗中有一份文件的保存期限是5年,另一份文件的保存期限是10年,那麼即使5年後的某個時間點已到了第一份文件的保存期限,這份文件仍然需要與保存期限為10年的第二份文件一起保存。 参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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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