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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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檔案保存期限,除永久保存者外,訴訟卷宗自裁判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之日起算,行政事務卷宗,自歸檔後翌年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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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16條,除了永久保存的卷宗之外,訴訟卷宗的保存期限從裁判正本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行政事務卷宗則是從歸檔後的翌年起算。具體而言,訴訟卷宗在送達當事人後要保存一段時間,當事人需要仔細檢視卷宗後,才能確定是否需要保存更長的時間。行政事務卷宗在歸檔後的一整年內需要保存。 此條款的參考資料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該文件總共有七個章節,詳細說明了卷宗的歸檔和保存程序。
- 裁判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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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