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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檔案保存期限,除永久保存者外,訴訟卷宗自裁判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之日起算,行政事務卷宗,自歸檔後翌年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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