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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九、已逾保存期限之卷宗,應於各年度由管卷人員詳加整理,造具清冊簽請院長核定,並報請司法院備後,定期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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