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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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經核准銷燬之卷宗,管卷人員應預定銷燬期日,簽請院長派員到場監督,並應作成卷宗銷燬清冊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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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 20 條,對於經核准銷燬的卷宗,管卷人員應預定銷燬期日,並簽請院長派員到場監督。此外,他們也應該製作卷宗銷燬清冊,供存查之用。 這項規定的宗旨是確保將不再需要的卷宗歸檔進行銷燬處理,以節省儲存空間並維護檔案管理的整潔。該規定的範例可能是一個案件已經完成,不需要再進一步保留相關卷宗,因此需要申請銷燬並監督銷燬過程,同時將相關的卷宗資料紀錄在銷燬清冊上以供查閱。
- 核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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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