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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經准銷燬之卷宗,管卷人員應預定銷燬期日,簽請院長派員到場監督,並應作成卷宗銷燬清冊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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