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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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各級人員離職時,應將其所調卷宗歸還清楚,經管卷人員證明後始得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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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 21 條,各級人員在離職時,必須將其所調查文件歸還清楚。歸還後,需要由管理卷宗的人員進行確認,確認無誤後方可離職。該要點的目的是確保卷宗的完整性和安全,以便日後的查閱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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