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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訴訟卷宗保存期限,除徵詢程序事件、原則重要性逕行提案事件、大法庭事件、大法庭審理之聲請或聲明事件為永久保存外,其餘事件為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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