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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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訴訟卷宗保存期限,除徵詢程序事件、原則重要性逕行提案事件、大法庭事件、大法庭審理之聲請或聲明事件為永久保存外,其餘事件為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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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14條,法院應將訴訟卷宗保存一定的時間。根據該條文規定,除了徵詢程序事件、原則重要性逕行提案事件、大法庭事件、大法庭審理之聲請或聲明事件需要永久保存外,其他事件的保存期限為十五年。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一般的行政爭訟案件,則該案件的卷宗需要保存十五年。然而,如果是一個徵詢程序事件或大法庭審理的案件,則其卷宗需要永久保存。該條文的目的是確保訴訟卷宗的保存期限符合法律規定,同時也便於法院的管理和案件的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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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