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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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要點於舊有文卷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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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卷宗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 23 條,這項規定適用於舊有的檔案文件。這意味著在要點施行前已經形成並存在的文件,仍然要遵守這些規定。這項要點的目的在於確保卷宗的歸檔和保存符合應有的程序和期限。具體的歸檔和保存期限則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和指引文件。根據行政檔案保存期限表,一般而言,行政文書的保存期限為五年至七年。然而,特定類型的文書可能有不同的保存期限。例如,法院判決書的保存期限可能為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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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