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書記科應備置下列簿冊、表單: (一)言詞審理期日登記簿:供訴訟事件行言詞辯論或準備程序時,登錄期日之用。 (二)裁判清單:交審查科登記法官應予補分或抵分件數之用。 (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供登錄各類事件之進行情形、送達裁判正本、發還卷證及卷宗歸檔等進行日期之用。 (四)用印簿:供裁判書類原本及正本用印之用。 (五)交付送達確認清單:供登錄期日通知書、書狀及裁判正本交付送達之用。 (六)發文送稿陳核清單:供文稿陳核、用印及發送之用。 (七)調卷陳核清單:供向文書科檔案室調借卷宗之用。 (八)還卷清單:供訴訟事件終結後,將審查科或書記科所調本院相關卷宗,歸還文書科檔案室之用。 (九)歸檔陳核清單:供訴訟卷宗陳核、歸檔之用。 (十)閱卷登記簿:經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閱卷時,登載交閱卷證之用。(十一)分庭事件收結月報總表:供每月月初登錄各股法官前月訴訟事件收結情形,據以統計未結件數之用。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1條主要列舉了書記科應備置的簿冊和表單,並簡要說明其用途。例如,言詞審理期日登記簿是用於登錄訴訟事件行言詞辯論或準備程序的日期;裁判清單用於登記法官應補分或抵分的件數;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則用於紀錄各類事件的進行情形、送達裁判正本、發還卷證及卷宗歸檔等日期。 參考資料中沒有提及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1條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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