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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1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一○、審查科或書記科函調之卷證,書記官於點收後應予檢出,分別製作還卷函稿陳,送交文書科發還被調卷之法院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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