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審查科或書記科函調之卷證,書記官於點收後應予檢出,分別製作還卷函稿陳核,送交文書科發還被調卷之法院或機關。
對於《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110條的解釋如下: 該條規定了書記科或審查科函調之卷證的處理程序。根據該條規定,書記官在點收後必須檢查卷證的完整性,並分別製作還卷函稿陳核,然後送交文書科發還被調卷的法院或機關。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書記官在處理卷證時能及時且正確地辦理還卷手續,以確保文件的準確性和安全性。具體操作時,書記官需將已點收的卷證分別整理,並製作還卷函稿陳核,最後將這些文件交給文書科,讓文書科將卷證發還給相應的法院或機關。 例如,如果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或審查科需要調閱台灣省政府警務處的相關卷證,根據這項注意事項,書記官在點收這些卷證之後,應進一步檢查完整性,製作還卷函稿陳核,然後將卷證送回台灣省政府警務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