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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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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公示送達除在本院公告處黏貼公告或通知書外,並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於本院網站;認有必要時,得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書記官應製作公示送達證書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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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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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送達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節本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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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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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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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09 條規定:「一○九、公示送達除在本院公告處黏貼公告或通知書外,並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於本院網站;認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0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