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10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八、訴訟文書無法送達經退回者,書記官應詳查卷內文狀所載地址,儘速再行送達。如送達處所無誤,應即查詢有無遷移新址。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且無其他方法可為送達者,應陳報承辦法官審,依法為公示送達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10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