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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10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八、訴訟文書無法送達經退回者,書記官應詳查卷內文狀所載地址,儘速再行送達。如送達處所無誤,應即查詢有無遷移新址。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且無其他方法可為送達者,應陳報承辦法官審,依法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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