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訴訟文書無法送達經退回者,書記官應詳查卷內文狀所載地址,儘速再行送達。如送達處所無誤,應即查詢有無遷移新址。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且無其他方法可為送達者,應陳報承辦法官審核,依法為公示送達。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