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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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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訴訟文書無法送達經退回者,書記官應詳查卷內文狀所載地址,儘速再行送達。如送達處所無誤,應即查詢有無遷移新址。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且無其他方法可為送達者,應陳報承辦法官審,依法為公示送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規,其中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所規定之寄存送達,限於不能依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行送達者,始得為之。這表示當無法按照其他法條規定進行送達時,可以選擇寄存送達的方式。寄存送達需要將文件寄存至送達地的自治機構或警察機關,並製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被送達人的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前,讓被送達人知悉文件已被寄存,並前往領取文件,這樣才算是有效的送達。 同樣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根據一個法律資料《[停止處分程序之程序訴願](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10081)》,當寄存送達無法依照前述法條進行時,需將應送達的文書退回原法院,以確保送達的效力不受影響。 針對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08 條,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官方網站](https://cons.judicial.gov.tw/law/fah-cp.aspx?itemid=4459),該條規定了訴訟文書無法送達經退回時的處理方式。書記官應詳細查閱卷內的文狀所載地址,並儘快再次進行送達。如果送達的地點正確,應該查詢是否有新的地址。如果應該被送達的地點不明,且沒有其他方式進行送達,則應向承辦法官報告,依法進行公告送達。 希望以上回答能夠幫助您!

  • 訴訟文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 公示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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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08 條規定:「一○八、訴訟文書無法送達經退回者,書記官應詳查卷內文狀所載地址,儘速再行送達。如送達處所無誤,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0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