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10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七、訴訟文書交付送達後,書記官應隨時檢查送達情形。如郵務送達或囑託送達,逾相當期間仍未寄回送達證書者,應即查催,以免送達程序稽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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