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繳回之送達證書,書記官應審閱有無合法送達。未經合法送達者,應再行送達,並得於送達證書側邊附註注意文句,以促請送達人注意。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106條規定,書記官在繳回送達證書時,應評估是否屬於合法的送達。如果發現未經合法送達的情況,書記官應當再進行送達程序,並且可以在送達證書的邊緣附註相關注意事項,以提醒送達人注意該案件的適當送達程序。 根據最高法院刑事合議庭判例(最高法院刑事合議庭判例集第446號判例),在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下,刑事訴訟中對於檢察官的送達程序應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的特別規定。該法條規定,應就檢察官的送達向承辦檢察官進行,若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場所,則向首席檢察官進行。因此,該條例強調必須按照法律規定進行送達程序,而不是單純將文件放在檢察官辦公桌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的明文規定,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場所時,送達應向首席檢察官進行。這意味著當承辦檢察官無法在辦公室時,送達人應將文件送達給首席檢察官。如果上訴程序是以逾期提起為由駁回的話,將有必要釐清文件的實際送達日期,以確定上訴期間的起始日期。 根據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九十四年第六十三號判決,該判決細緻地分析了送達程序的合法性。在該案中,對於原審送達證書上的日期,法官對檢察官不在辦公場所進行的實際送達進行了質詢,以及檢察官是否知道該案的判決正本已送達給他,並故意延遲簽收。因此,該判決對送達人在檢察官簽收前已完成送達的合法性進行了判斷。 根據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九十四年第六十三號判決的觀點,該送達人於送達證書上蓋用戳章所載的日期並不一定是檢察官實際收到的日期。也就是說,該送達人將判決正本放置在檢察官的辦公桌上,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因此,原審法院在這一點上的判斷是有疑問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和第四百零一條,如果送達程序不符合合法要求的話,可以要求重新進行送達,或者在送達證書上附注相關事項。因此,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106條,書記官應該仔細審閱送達證書,並確保合法的送達程序。如果送達人發現未經合法送達的情況,應當再次進行適當的送達,並在送達證書上附加注意事項,以提醒送達人注意送達程序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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